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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专家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11-24 16:5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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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专家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发布,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专家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市造价协会,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专家队伍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助推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工程造价专家动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家信息动态更新

    已登记入库的工程造价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相关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总站”)书面报送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等)。市造价总站将及时对专家信息进行确认和更新,确保在库专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专家履职动态评价

    (一)履职报送

    1.报送内容

    (1)日常履职。专家应在承接并完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系统”填报日常履职情况,同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日常履职情况包括任务名称、任务类型、组织单位、完成时间等,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通知、任务书、签到表、现场照片、出具的评审意见等。其中,专家在系统中承接的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任务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流转,无需再次填报。

    (2)年度述职。每年12月1日至31日,专家应进行年度总结,通过“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系统”填报年度述职情况,包括本年度以专家身份开展工作情况、对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建议意见等。日常履职和年度述职情况,将作为专家综合考评与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2.报送方式

    市造价总站对“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了专家履职线上填报功能。从即日起,专家可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cqzj.cqsgczjxx.org/Pages/CQZJW/index.aspx)点击“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系统”链接登录,选择“日常履职报送”或“年度履职报送”进行相应的填报(操作手册见附件1)。

    (二)履职评价

    市造价总站对专家报送的日常履职情况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对专家年度履职情况,按照工程造价专家工作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

    在专家年度履职情况报送期间,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造价协会应及时登录“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系统”,对参与本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专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分(操作手册见附件2)。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造价协会对专家的评分纳入专家年度履职综合评分。

    三、专家库动态管理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市造价总站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自愿提出退库、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相关程序规定征补专家。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报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市造价总站对第二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名单进行了动态调整(附件3)。

    四、有关要求

    (一)市造价总站负责工程造价专家动态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造价协会的业务指导,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对专家的履职管理和评优评先,有序做好专家库动态增补和清出工作。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造价协会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专家库的推广使用,并做好专家抽取使用、过程监督、履职评价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专家应认真履职,积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工程造价相关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密、回避等制度,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助推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1.专家履职情况报送操作手册(专家端)

    2.专家履职情况查看和评价操作手册(区县端)

    3.调整后的专家库名单

    注:详情请至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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