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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人社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2019-05-16 14:46 来源:四川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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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各市(州)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9日

    四川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3 注册城乡规划师 人社部规〔2017〕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4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号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号 工程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国人部发[2006]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0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或审计师
    11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12 护士执业资格 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护理初级(士):护师(初级)
    13 执业医师资格 卫人发〔2000〕462号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人发[2003]2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5 注册电气工程师 人发[2003]2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6 注册化工工程师 人发[2003]2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人发[2003]2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8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人发[2002]3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9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国人部发[2005]5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0 注册环保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1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设[1997]222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2 注册建筑师 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3 建造师 人发〔2002〕111号
    国人部发[2004]1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出版 人发〔2001〕86号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国人部发〔2003〕3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级:工程师
    高级:高级工程师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4 通信 国人部发[2006]10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6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根据岗位聘任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社会工作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银行业专业人员 人社部发〔2013〕10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8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人社部规〔2017〕7号 经济师
    9 房地产经纪 人社部发〔2015〕4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人社部发〔2015〕5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2 土地登记代理 人社部发〔2015〕6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13 税务师 人社部发〔2015〕90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1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会〔2000〕11号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会计师
    初级: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
    15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人发〔2003〕4号 中级:审计师
    初级:助理审计师或统计员
    16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统字〔1995〕46号 符合《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统计师
    初级: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
    17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职发〔1993〕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
    1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人发〔2000〕114号;
    卫人发〔2001〕16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主治医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初级:医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药师、技师、护师
    19 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人发〔2003〕21号 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中级)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初级)
    三、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质量 人发〔2000〕123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2 企业法律顾问 人发〔1997〕26号
    人发〔1998〕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仅限于企业聘用)
    3 国际商务 人发〔2002〕70号 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级: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初级: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助理经济师
    4 广告 国人部发〔2007〕11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5 价格鉴证师 人发〔1999〕6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6 招标师 国人部发〔2007〕63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7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8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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