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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开展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补办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02-28 16:45 来源: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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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补办延续注册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1.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长期失效人员名单”(见附件);

      3.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4.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均可申报初始注册。

      (二)申报材料

      1.《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单》一份;

      2.《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申报注册的,需提供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发票和体现缴费单位及人员名单)、人事代理合同(体现单位和人员名单)复印件,离退休人员提供劳动或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上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选修课)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长期失效人员名单”(见附件)申报初始注册需提供近四年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必修、选修课);

      7.申报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方式

      1.申请人必须通过“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和“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申报管理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材料受理凭证单》;

      2.申请人登陆相关网站,按照各项要求将个人基本数据输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确认无误后点击左侧菜单“初始注册上报”;

      3.申请人将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登记、汇总,统一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报隶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说明及要求

      1.登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所扫描上传各种材料必须齐全、清晰可辨,二代居民身份证上传正反双面,执业资格证书上传建设部、人事部盖章编号页和姓名照片信息页,劳动合同内容全部扫描上传;

      2.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单位类别”栏,需填写“有造价咨询资质”并在相应位置填写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或“无造价咨询资质”;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验无误后即退还各市申报人;

      4.2013年申报初始注册不合格人员,需重新申报书面材料,不合格原因,个人用户登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可见;

      5.登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请的个人用户名和登陆密码,申请人务必牢记,在今后登陆系统时仍需使用。

      (五)申报时间及其它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初始注册申报材料汇总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在报送注册申报材料的同时,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证书成本费10元、执业印章费88元、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费600元,共计748元。2013申报过初始注册,本次仍在2013年申请单位申报的凭缴费发票无需再次缴费。以上费用建议通过“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申报管理系统”网上支付。

      二、延续注册

      (一)申报程序及相关材料和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相关事宜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13]4号)文件执行。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3月7日前,将延续注册申报材料汇总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长期失效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4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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