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宜敷设在人行道下。如不允许,可建在慢车道下,不宜建在快车道下。
(2)为便于电缆引上,线路位置宜与杆路同侧。
(3)通信线路应尽量避免与燃气线路、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敷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线路、通道与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指线路外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4)通信线路与铁道及有轨电车道的交越角不宜小于60°。交越时,与道岔及回归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与有轨电车道或电气铁道交越处如采用钢管时,应有安全措施,其长度至少应伸出铁道边线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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