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法律、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P316上)
4)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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