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1)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P314下)
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P314下)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P314下)
【提示】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