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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基础练习:房产税

    2017-02-07 13: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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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P259上)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2.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P259中)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P259下)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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