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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土地管理法

    2015-01-19 19: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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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①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用地

    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

    ③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④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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