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5 16:1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小编提醒:2014年招标师考试备考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小编整理了一些《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复习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4.6 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大纲要求熟悉)☆
(1)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都是有市场准入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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