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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第二章:合同的公证

2014-08-06 16:1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小编提醒:2014年招标师考试备考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小编整理了一些《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复习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公证和鉴证、见证和备案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合同进行公证、鉴证、见证和备案,目的在于进行证据保全,便于合同纠纷的合理解决。

  (1)合同的公证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1)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公正原则。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了证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外,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也需要相关方的履约行为及成果进行公证。如承包人已经进场,但在开工前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场前如果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则可以对承包人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进行公证,即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证据。

  2)合同的公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公证员应当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公证机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应当拒绝公证。

责任编辑:Hotsh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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