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0 11:0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人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印发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将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正式启动建立我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体系、职业资格能力标准、职业准人评价及执业注册管理体系。
2014年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标志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正式实施,并在招标采购行业内全面实施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准人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1)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型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每年一次,四年为一个周期,共四个科目。
(2)招标师的执业范围
招标采购职业具有多专业、复合性和实操性的需求特点。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执业活动。
(3)招标师的执业能力
1)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
2)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
3)了解国际、国内招标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招标专业技术研究、交流、咨询等工作。
(4)招标师注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发改法规[2014]143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
注册平台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师《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工作业绩、奖惩信息等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初始注册
2)初步审查
3)注册审批
4)核发电子执业印章图样。
5)延续注册
6)暂缓注册
7)变更注册
8)不予注册
9)注销注册
(5)招标师执业管理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名义执业。招标师应当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成果文件上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和签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招标师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名的成果文件有:
1)招标方案;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4)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
5)开标记录;6)中标通知书。
(6)招标师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是招标师应尽的一项职业义务,继续教育应贯穿于招标师整个职业生涯当中。招标师的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经继续教育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7)招标师的权利
1)使用招标师称谓。
2)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招标执业活动。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可以向相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接受继续教育。
5)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8)招标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3)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招标工作能力。
6)协助注册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9)招标师的法律责任
1)招标师作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应当认真负责,规范履行招标采购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行为和工作成果依法合规、客观真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招标师如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应予以回避。
3)招标师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招标师不得与招标投标主体和评标专家私下串通协商、暗箱操作、串通投标抬标,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评标信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5)招标师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受与工作职责有关以及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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