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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15-12-14 08:3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就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合意。

  ① 合同成立是认定合同生效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释等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② 合同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失的,有过失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

  (2)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1)合同效力的法律表现

  ①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②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合同的生效要件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才能生效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或者不希望已发生的法律效力持续存在,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使合同发生效力或终止效力。

  附条件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即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不是订立合同时即可以确定的,而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C.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合同所附条件为不法条件,且宣告该不法条件无效后会导致整个合同在内容上不合法或使该合同无法独立存在的,整个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D.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需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一定期限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根据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4)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特殊规则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合同成立之后的拘束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一般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签订书面合同,此为法定程序。《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白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责任编辑:大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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