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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转让

2015-12-14 08:3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改变。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分别享有债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对于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若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以下四种合同权利不适宜转让: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

  ②以选定债务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等。

  ④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文物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责任编辑:大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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