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4 08:3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和规定,可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特征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受欺诈或胁迫后签订的合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也可能并不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被胁迫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前一类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对于后一类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视为可撤销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答案: BCD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应予撤销。
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三类: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具体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代理权进行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③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
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能生效,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虽已生效,但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由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而令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为此,《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与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的保护,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
2)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①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②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还是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之下签订的合同,均不能体现合同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③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都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②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而因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的,故当事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亦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直接在案件的审理中认定合同无效;
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其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其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故可撤销合同有时在学理上又称之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选择将其变更或撤销,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
[例题单选题]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则转变为(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答案:B
(5)招标采购合同的效力
招标采购合同无效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即招标采购合同涉及因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情形如下:
1)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违法即无效的情形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导致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对串通投标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④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对骗取中标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⑤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导致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⑦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情形,导致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2)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范明确规定了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A公司只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因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工程资质的要求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A公司无法直接投标。A公司为获取中标,与B公司协商,以B公司名义投标,中标后由A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的施工工作,B公司仅收取合同价格5%的管理费,双方就该等约定签署合作协议后,A公司编制标书,并为A公司人员编造了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和相关的社保证明文件等。后A公司以B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B公司与招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问题:①B公司中标是否有效?
②B公司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①B公司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便B公司已中标,该中标也应被认定无效。
②B公司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本案中。B公司中标无效,故B公司与招标人根据无效中标结果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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