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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终止

2015-12-14 08:3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l)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5)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免除全部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外,法律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责任编辑:大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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