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4 08:3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时,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对自愿原则的确认不仅体现在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对象,且不允许强制交易。
②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③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严格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
④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通过其协商自由地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⑤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允许守约方在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进行选择。
2、公平原则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
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①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虚构、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事实;任何一方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续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
②合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该种义务不仅包括合同生效之后应当履行的义务,还应包括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4、合法原则
①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②当事人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是订立合同时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5、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合同法》明确限定了合同无效的范围。
②《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③《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订立制度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④《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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