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4 10: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要点
4.3.4.1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
(1)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常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项目应当已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并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证书。
(2)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
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发包人委托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4.3.4.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设计管理
(1)设计协调程序
设计协调程序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①设计管理联络方式和双方对口负责人。
②发包人提供设计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和项目设计数据的内容,并明确提供的时间和方式。
③设计中采用非常规做法的内容。
④设计中发包人需要审查、认可或批准的内容。
⑤向发包人和施工现场发送设计图纸和文件的要求,列出图纸和文件发送的内容、时间、份数和发送方式,以及图纸和文件的包装形式、标志、收件人姓名和地址等。
⑥推荐备品备件的内容和数量。
⑦设备、材料请购单的审查范围和审批程序。
⑧采用的项目设计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类型(用户变更或项目变更)、变更申请(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范围)以及审批规定等。
(2)设计计划编制
设计计划应在项目初始阶段由设计经理负责组织编制,经承包人有关职能部门评审后,由项目经理批准实施。
设计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与工程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的进度协调,还应考虑设计工作的内部逻辑关系及资源分配、外部约束条件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3)设计进度和质量控制
设计进度主要控制点一般应包括:设计各专业间的条件关系及其进度;初步设计完成和提交时间;关键设备和材料请购文件的提交时间;进度关键线路上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施工图设计完成和提交时间;设计工作结束时间。
设计质量控制点主要包括:设计人员资格的管理;设计输入的控制;设计策划的控制(包括组织、技术、条件接口);设计技术方案的评审;设计文件的校审与会签;设计输出的控制;设计变更的控制。
(4)设计与采购、施工的接口
(5)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设计变更管理程序一般如下:
①根据项目要求或发包人指示,提出设计变更的处理方案。
②对发包人指令的设计变更在技术上可行性、安全性及适用性问题进行评估。
③设计变更提出后,对费用和进度的影响进行评价。
④说明执行变更对履约产生的有利和(或)不利影响。
⑤执行经确认的变更。
(6)设计阶段审查
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4.3.4.3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分包管理
(1)分包范围
(2)分包人资质要求
(3)分包工程的招投标
(4)向分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分包合同变更
(1)分包范围
承包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将总承包范围的有关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分包人资质要求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分包工程的招投标
关于工程总承包人选择分包人是否需要招标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所谓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中规定: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在此种情况下,分包人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时已基本确定,无须在工程总承包中标后再次招标投标。而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4)向分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分包合同变更
分包合同变更有下列两种情况:①承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向分包商发出书面指令或通知,要求对分包范围和内容进行变更,经双方评审并确认后则构成分包合同变更,应按变更程序处理。②承包人接受分包商书面的“合理化建议”,对其在费用、进度、质量、技术性能、操作运行、安全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进行澄清、评审并确认后,则构成分包合同变更,应按变更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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