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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实务强制招标制度:强制招标的相应法律规定

2015-07-21 10:5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知识点

强制招标的相应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可以分为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强制招标项目,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果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采购人也采用招标方式的,则称之为自愿招标頃目。

《招标投糖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据此,不论强制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均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在不损害我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同时,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同的行政监督管理方法。为此,《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专门设置了以下主要特别规定,自愿招标项目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这部分规定。

1)招标投抹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

4)应当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

5)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8)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9)招标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缩小标段(包)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糖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1)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情形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5)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6)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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