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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解散

2015-08-12 10:3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致使公司法人资格发生消灭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的具体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一种情形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前者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者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0 %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于公司的司法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筒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所请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菅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不能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解散后,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或者消灭,即已经成立的公司,由于一定的原因而解散后,仅仅导致其营业上权利能力的丧失,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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