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3 11:1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权利质权的设立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以财产权利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各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担保的财产权利的性质、种类、价值、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移交权利凭证或者登记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设立的时间依财产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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