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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刑事法律责任
1 ) 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刑事法律责任筒称刑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如串通投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刑罚。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刑罚,是人民法院在对行为人做出有罪判决的同时给予刑事制裁。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2 ) 刑罚的种类。依据《刑法》第32、3 3 和3 4 条的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其具体种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則.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我国刑法中又分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以单位为犯罪主体因其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法》第3 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的双罚制方式。双罚制,是指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的建立对处罚单位犯罪较为合理。首先,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的全面的综合性处罚。这种处罚势必使单位内部成员直接或间接的承担不同的责任;其次,双罚制与我国刑法中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使用的精神相吻合,这种刑罚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再次,双罚制的建立对于单位犯罪的预防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刑法目的。我国《刑法》第3 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別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章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涉及的罪名为依据,具体介绍招标采购中可能涉及的罪名。
3 ) 串通投标罪。在招标投标活魂中,有可能涉及多种罪名,很多罪名并非专门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本部分内容仅对专门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串通投标罪予以介绍。《刑法》第2 2 3条规定: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分为两种情况: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报价,是指投标人私下串通,联手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损害招糖人的利益或者排挤其他投标者。
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串通投标,不限于对投标报价的串通,还包括就报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由于这种行为的危害性重于前一种行为,故其成立犯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分别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因而是必要的共犯。这里的投标人、招标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串通投标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使为了防止过分竞争而串通的,原则上也成立本罪。
4 )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属于商业秘密的有: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标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泄露、透露上述商业秘密,如果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 1 9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5 )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瞧真相的方法,編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 4 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編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 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 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3 8 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①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②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③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④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7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 ) 行贿罪。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第3 9 1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0 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
《刑法》第164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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