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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集中

2015-08-14 15:0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购买竞争对手股权或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菅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菅者集中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企业之间通过合并、并购等方式集中实行优化产业结构、资产重组、企业规模整合,以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但经营者集中会对竞争产生一定影响,由于竞争程度降低,竞争者之间更容易出现协同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也是经营者集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联系所在。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菅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经菅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合理限度内的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经济,为了有效规制企业合并,《反垄断法》采用集中申报制度与核准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必须由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许可之后才可以进行经营集中。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菅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 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 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菅业额均超过4 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经菅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新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在正式申报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就集中申报的相关问题向商务部申请商谈。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是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顶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新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二是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具体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人、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等。三是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四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除上述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等。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反垄断法》第2 7条规定:"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人、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査,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认为经菅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将其反对意见告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并设定一个允许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抗辩意见的合理期限。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为清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应当能够消除或减少经菅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限制性条件的书面文本应当清晰明确,以便于能够充分评价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经菅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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