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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价格制度

2015-08-14 15:1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基本价格制度

《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是对我国基本价格制度的规定。新的价格制度包括了两个基本方面:市场形成价格和政府宏观调控。这一价格制度要求我国价格形成机制由过度集中的行政定价为主转换为国家调控下的市场定价为主。与此相适应,价格形成的基本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 ) 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菅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 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3 ) 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4 ) 行业组织的价格义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协调工作时,应当鼓励价格竞争,禁止通过行业协议价格等形式实行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牟取暴利,要兼顾国家、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行业组织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协调工作,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主动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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