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4 15:09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也称为联合限制竞争,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起到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的垄断协议。横向的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达成这种协议的经营者一般是在同一行业或者相似行业,相互之间存在横向竞争关系。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固定协议、产量固定协议、市场划分协议等。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经营者(即上、下游企业)之间所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起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一般包括总经销商与分经销商之间限制价格转让协议、排他交易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等。
A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此外,《反垄断法》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 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经营者所达到的某些协议虽然达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不适用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即所谓的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这些情形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菅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前五种情形下,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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