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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中的垄断行为

2015-08-14 15:1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招标采购中的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过度干预经济活动的弊病,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招标采购,尤其是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活动,容易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中有可能出现行政垄断的情况包括:一是招糖信息发布时,设置各种障碍和门槛,将投标人资格限定为主管部门的意向供应商。换言之,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为主管部门的意向供应商“量身定做”的。这样就剥夺了外地供应商或本地的非主管部门意向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机会。二是主管部门通过控制评标委员会选定其意向供应商。三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招标人与其意向供应商(投标人)互相串通。这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构成行政垄断。四是强制本地供应商联合抵制外地供应商或强制本地一部分供应商联合抵制其他本地供应商。

《反垄断法》第3 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招标采购中实施垄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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