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7 11: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在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责任者与监督管理机关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基本法律是1993年颁布、2000年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刑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产品质量和质量责任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协调、系统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采购对象很多是产品,产品的质量要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应当学习产品质量法的知识。
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二是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因此,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所生产初级农产品、狩猎品和原始矿产品等未经过加工、制作的,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自产自用的产品,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是用于销售的,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建设工程虽然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因其具有特殊性,并且加工、制作的过程也与一般的产品有很大的不同,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也与一般产品的质量要求有区别。因此,产品质量法不适用于建设工程,但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在其未形成整体的建设工程之前,应当适用本法。例如,建筑钢材、水泥、建筑工程所用的一次成型门窗等,这些用于建筑的产品在其生产、销售中与其他工业品的属性是相同的,也应当受本法的调整。
产品质量指产品实现其功能而应具备的特性的总和。所谓产品应实现的功能既可以通过生产者明示的途径表示出来,如广告、产品使用说明、样品,也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使用者的基本期望等其他隐含的途径表示。所请应具备的特性,既包括结构、性能、成分等内在特性,也包括外观、形状、手感等外在特性,考察一个产品的质量,要通过内在和外在特性的结合做出全面的判断。同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产品质量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因此,一定阶段的社会普遍标准也是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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