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9 14:4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确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政府与项目实施主体的职责边界不清,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全过程主要环节均受政府部门监管控制,政府多个部门和个人可以干预,但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当前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中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腐败交易等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确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运行机制的根本。
(2)政府转变和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
政府直接监管招标投标交易程序和主持解决市场交易争议,必然导致三个后果:一是强调了统一、公平、公正的公权规则,损失了项目专业、科学、合理的个性要求和交易效率;二是造成市场被行政条块分割,各行业和地方各自为政,市场交易规则不一,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三是政府集多种身份于一体,既充当市场的“裁判员”,又兼任交易主体一方的强势“领队和运动员”。
政府应当分离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执行、管理和监督的多重身份,转变行政监督职能,回归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同时,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监督应当从行业管理中分离出来,交由综合机构集中、独立、公正、透明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行事中、事后以及电子化监督方式,并使自身监督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需要改革招标投标交易争议的单一行政解决机制,探索建立民事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交易的民事争议与行政裁决、处罚违法交易行为相互结合的机制。
(3)建立招标投标专业标准化体系
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专业标准化以及主体约定条件在多层次和多角度共同发挥约束和指导作用,才能有效调整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交易行为。为此,制订和运用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的招标公告、招标代理、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告等各环节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标准已经成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的必然要求和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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