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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师合同管理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2016-01-26 16:39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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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虽已生效,但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下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第二,对合同主体发生的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第四,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且直接涉及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

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

第二,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合同的故意。在考察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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