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15:1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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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该三项内容也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在法定内容中,需要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特别说明。
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仲裁机构可以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明确,也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予以约定。
②仲裁机构的约定,应当明确且唯一。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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