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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师合同管理知识点:担保合同的种类

2016-02-01 11:4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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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无须签订合同,故担保合同种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四种。

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除具备担保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享有担保债权却无需向保证人支付对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却不能从债权人处获得报酬,因此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②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①抵押物的法定性。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②抵押权生效的法定性。

抵押权生效的情形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是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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