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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年限特定性

2016-02-23 15:1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合同管理知识点

出让年限特定性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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