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3 15:09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合同管理知识点
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 5号)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主体,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受让方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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