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0 11: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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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问题:如果遇到开标时间变更且日期需提前,那么,书面通知需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提交。但是这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按照原来的还是按照变更以后的呢?
答:《招标投标法》之所以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因为保证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修改招标文件有较充裕的时间做出响应,即有合理的时间依据招标人的通知修改投标文件。变更开标的时间也是修改招标文件的范围,因此也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发出修改通知。如果开标时间延后时,应以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如果提前开标,应以变更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否则投标人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或者加快编制,而造成编制了比较粗糙的投标文件,给评标委员会评标造成困难,对招标工作是不利的。请注意《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我经历过的工程项目招标中小型工程一般为30天至45天,大中型工程45天至60天。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可以选择大于20天至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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