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5 14:32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6.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2款“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的基本内容要求,结合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中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共性规定,招标公告基本内容包括:
1)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2)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工程施工工期或货物交货期或提供服务时间等;
5)对投标人或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7)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联系方式;
9)其他。
7.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
(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 1)招标项目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招标人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等级与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申请标段数量;
4)资格预审方法,表明是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和售价;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7)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包括: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项目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5)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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