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发生错误,延误投标时间的,也视为无效投标拒收;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之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同样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而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为了保证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