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0月25日第三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2.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
责任编辑:北卡

2005年10月25日第三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2.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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