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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零星小矿用地审批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09-13 16:01    【  【打印】【我要纠错】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零星小矿在用地审批中是否需可研报告批复的请示》(内土建字〔1998〕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零星小矿是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不适于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分布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过程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对其资质条件及相关资料文件进行了审查,符合条件者方能授予采矿权。

  综上所述,由于颁发零星小矿采矿许可证时,已对有关项目问题进行了审核,故零星小矿的采矿权人只要出具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具体的土地和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用地申请,并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批。

国土资源部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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