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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2013-09-24 10:23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水利部、建设部印发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水建[1992]2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键岗位培训

  (一)关键岗位包括领导干部岗位和专业管理岗位。

  (二)水利部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建设部关键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教材编写组,负责编写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职工培训教材、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对培训及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做出统一规定。在统一的培训教材未出版之前,请各主管单位自选培训教材,送部核准后使用。

  (三)部直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由部建设司会同科教司指定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和院校承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各水利(水电)厅(局)的基建主管部门会同职工教育培训部门指定培训单位和院校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可到部指定的培训单位或同相邻省联系代培。

  (五)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培训单位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基建主管部门验印有效。

  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

  (一)资质一、二级施工单位的正、副经理(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其相应的岗位职务以及资质三、四级和非等级施工单位的正、副经理(处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专业管理岗位包括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统计员、计划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持证上岗时间为:

  1.资质一、二级施工单位的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其它岗位从1996年起逐步实行。

  2.资质三、四级施工单位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其他岗位从1996年起逐步实行。

  (三)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争取早日全面持证上岗。

  三、关键岗位培训、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有关理论知识;行业、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等。

  (二)岗位实务知识:岗位职责;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管理条例;地方、企业有关规定;有关管理知识。

  (三)能力、业绩:理解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实施能力、语言文字能力;业绩指以本人为主或独立完成的工作成绩。

  四、关键岗位资格认定

  (一)部直属和地方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的合格证书,分别由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 (局)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地方一、二级施工单位的领导岗位合格证书要加盖水利部施工企业管理专用章。

  (二)在岗领导干部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三)专业管理岗位

  1.自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时起,关键岗位在岗人员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未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2.在岗人员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含四十五周岁),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七年以上(不足七年要经过培训),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3.在岗人员已取得本岗位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4.在普通院校、成人院校或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中心以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过与本岗位资格培训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教学时数、深度相当),有毕业、结业证书的人员,经审查认定,可免修、免考部分或全部培训内容。

  (四)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以后的培训考核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五、关键岗位证书管理

  (一)各种岗位合格证书,一律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二)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并同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1.在本岗位实习或工作经历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明(复印件);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能申请一个专业管理岗位,而对工作经历比较长,知识面比较广的人员也可申请两个专业比较接近的管理岗位。

  (四)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通过复检,掌握持证人员现状和岗位变化情况。

  1.对那些表现不好,职业道德败坏,影响企业声誉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2.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严重渎职者要及时记录在证书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吊销岗位合格证书,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五)考虑到部分专业的通用性,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财会员、劳资员、统计员岗位合格证书在水利系统有效,可不另发证。

  (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进行培训并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应经水利发证机关复核,缺少水利专业内容的应补充培训,在原发的岗位证书上加盖水利部门印章。

  (七)岗位培训、考试及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定标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八)经考核已具备关键岗位资格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颁发工作,将从1994年第一季度开始。

  六、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规定》和《试行意见》的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二)凡《规定》中已有而《试行意见》未提及的内容均按《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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