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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09-12 15:02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

  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财综[2003]43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3]66号)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3]6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1、补助条件。领取一次性购房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2003年9月1日起购买市区一类地区二手住房或二、三类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2) 按规定缴纳契税。

  2、补助标准。购买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购房价格的1%补助;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部分按购房价格的0.5%补助。购买二手住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按购房价格的1%给予补助。购房价格以契税发票上载明的计税价格为准。

  3、补助申领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人持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第二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南通市市区购房一次性补助审批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领款手续。

  4、补助发放机构发发放补助时,在契税发票上加盖“以领取购房一次性补助”印记。

  领取一次性购房补助后,购房者因故取消购房行为,应至补助发放机构退还购房补助后方可办理契税退还手续。

  拆迁购房者如预先购置商品住宅,领取购房补助后又要求按拆迁退还契税的,应至购房补助发放机构退还相当于拆迁补偿部分的购房补助后,方可办理契税退还手续。

  5、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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