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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
安置补助费和企业停产补助费的规定》的通知
通价房[2003]25号
市区各建设、开发、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3]16号《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南通市市区房屋拆 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企业停产补助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南通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企业停产补助费的规定
根据《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规定,现对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企业停产补助费规定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下同)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1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对房屋被拆迁后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市区一、二类区位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50元;三类及以下区位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1平方米以上的,市区一、二类区位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三类区位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其它区类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元。
三、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为依据和合法权属书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对在拆迁中由于析产因素少于30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四、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单位正常生产停产的,根据市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通政发[2003]119号文件规定的人均月工资668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6个月。对非正常生产的企业,按人均月340元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在拆迁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按市区下岗职工月生活最低保障线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拆迁商业企业非住宅用房的,按通房[2003]17 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搬迁费补助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南通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费补助标准
房屋用途 | 计量单位 | 补贴标准 (元) |
备注 |
商业营业用房 | 平方米 | 50 | 餐饮业的铺面营业面积按70%计算补贴。 |
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70 |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拆除的,补贴标准上浮20%。 |
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30 |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
仓储用房 | 平方米 | 40 | 拆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低于60%,按补贴标准70%计算。 |
八、县(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企业停产补助费的标准,由所在县(市)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九、本规定与《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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