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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2013-09-23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抓住时机,加速这项改革步伐。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四市要带头先行,全面推开;其它地区和单位也要迅速起步,力争提前实现房改和住宅建设规划目标。已出台改革方案的盟市旗县,要按自治区方案的要求补充完善;尚未出台的,要抓紧制定,务在今年内出台。

  二、房改的关键是筹集资金和转换机制。各地要抓紧建立三级住房基金,成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运。

  三、要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使改革措施具有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房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保证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1992年9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2年6月3日)

  为了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1]30号《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办发[1991]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内蒙古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从改革公房的低租金着手,加速机制转换,通过出售公房、集资合作建房,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引导消费方向,发展房地产业,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基本原则是:

  1、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改变由国家包下来的旧办法、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集体、个人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2、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努力形成一个提高房租、促进售房,回收资金、加快建房,加强管理、推进房改的联带序列。

  3、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在实现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进程中,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建设体制、计划体制、分配体制、管理体制和住房金融体制,完善各项配套改革,形成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

  4、坚持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全区的房改以盟市为单位进行。各地要按照全区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改革办法和措施,精心组织落实。

  二、房改的分阶段的目标(一)“八五”目标:“八五”期末,公房租金标准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户、人均居住面积三至四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七点五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30%至40%。房改方案出台的城市(镇),要尽快建立城市(镇)、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十年目标:到二000年,公房租金标准要努力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旧房改造任务有一介突破性进展,基本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八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50%至60%,城市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三)长期目标:住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八项因素(前述五项因素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每户有一套实用、方便的住宅,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大大改善;完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三、基本做法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是:逐步提高公房租金,鼓励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多建住房,积极推行公积金制,新分配房实行新制度,建立三级住房基金,改革计划建设体制。

  (一)逐步提高公房租金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是住房改革的核心环节。提租时既要考虑与居民消费水平相适应,又要着眼于租售比价的合理化。在逐步提高租金的同时,要按照“多提少补”的原则适当发给补贴。在新增租金中,个人负担部分不得低于25%。

  1、近期提租幅度与步骤。一九九三年底,租金标准要达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一九九五年底,租金标准要力争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水平。

  2、计租标准。计算租金所依据的各项参数和计算办法,按自治区统一的计算式和有关规定进行。同一城镇的公有住房实行同一租金标准。计租面积一律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3、超标准加租。职工租住公有住房,以户计算,超过规定住房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房租。

  4、补贴资金的来源。住房补贴资金要立足于从原有住房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新房实转补贴资金来源,企业可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5、有条件的城镇和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加大提租补贴的步伐。

  (二)鼓励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是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资金循环的重要措施之一,要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包括迁出腾空的旧公房)实行先卖后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1、出售范围,除属于城市规划列入近期改造地段的住房,临街住房,权属有争议的住房,代管房屋,需要保留的及有历史意义的房产,干部休养所房产以及各级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住房以外,均可出售。

  2、职工购买各类公有住房,在住房标准以内的,按标准价出售,超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3、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受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五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和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的产权比例分成。

  4、严禁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各地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须经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由盟市房改、物价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产权单位不行自行定价出售。

  5、产权单位按标准价出售的新建公房,免缴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出售旧公房免缴营业税。对购房职工,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的契税。

  6、出售新旧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公房的维修外,其余必须全部纳入住房基金,资金归产权单位所有,只能用于住宅建设和房改融通的周转资金。

  (三)集资合作多建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有组织的个人建房是加快住房建设的有效途径,在住房建设上具体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的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l、改革住房建设的投资体制,逐步扩大个人投资比重。各地在安排住房建设资金计划时,要使资金构成中的个人投资比重,争取达到40%以上。

  近期要以“解危”、“解困”为重点大力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和有组织的个人建房。

  2、对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有组织的个人建房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计划、资金、材料、税费等方面实行鼓励政策。要建立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住宅合作社,大力发展经济实用住房的开发。

  3、集资、合作建房应以建楼房为主,并逐步纳入综合开发的轨道。有组织的个人建房,城市应以建楼房为主,旗(县)镇要提倡建二层以上楼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有组织的个人建房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严禁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宅,严禁以权谋私。

  4、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可采取以下方式:(1)产权公有。职工集资款计抵租赁保证金后,产权归单位或合作社所有。(2)产权部分私有。单位将集资建的住房按标准价出售给参加集资的职工,职工将集资款计抵购房款后,拥有部分产权。

  (四)积极推行公积金制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是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有效方式。通过长期储蓄的积累,提高职工自行解决住房的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来源。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公积金制度。

  l、一九九三年以前,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都可进行公积金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区逐步推行。

  2、凡在城镇工作,有城镇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3、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其中的个人缴交率和单位的缴交率由盟市根据经济能力确定,以后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4、个人及单位存储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存款,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公积金。

  5、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扣缴;企业承担部分,原则上从企业原有住房的折旧等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92]财综字31号文件规定,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

  6、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大修的支付。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借用。各单位可以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

  7、职工离退休、调离当地或出国定居时,结存的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8、公积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公积金的存贷、结算业务,委托专业银行代理。

  (五)新分配房实行新制度为使新住房不再进入旧的住房体制,在房改起步的一定阶段,对新建住房(包括迁出腾空的旧公房)实行先卖后租、新房新租和有偿租房的原则。

  1、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腾空再分配的旧公房),一律实行新制度。

  2、新房新租。目前阶段新租标准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计收。有条件的城镇、单位可以按三项因素或五项因素成本一步到位。

  3、缴纳租赁保证金。在新房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可实行收取租赁保证金办法,保证金根据住房的质量、楼层、环境等因素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五至四十五元,腾空再分配的旧房按相应条件新房的60%交纳,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住房缴纳的保证金,逐月抵交租金,抵完为止,不计利息。

  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并专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只能用于住宅建设、维修,不能挪作它用。

  4、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按既定办法执行,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新规定调整。

  (六)建立三级住房基金建立住房基金是保证住房建设稳步发展,使之有固定资金渠道和稳定资金来源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抓紧建立三级住房基金。房改方案出台的城市(镇),更要尽快把住房基金建立起来,并把基金管好用活。

  1、各地应根据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项加以明确、落实。住房基金的建立,首先要立足于原有资金的核定划转;不足部分允许按规定进入成本,列入经费预算;同时要注意做好通过房改新增资金的筹集工作。

  2、在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房改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住房基金的划转、筹集工作,并加强对住房基金的监督。各级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房改的提租补贴和住房的建设、维修与管理。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住房基金的具体管理和安排使用。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房改、财政、城建、房管部门共同制定。

  3、各盟(市)、旗(县)应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尽快建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

  4、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人购房建房储蓄和贷款业务,办好抵押贷款。在住房金融管理体制上要区别政策性信贷和经营性信贷。承办房改金融业务要以服务为宗旨,在计划安排、信贷规模、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经营性业务要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按现行规定拓展房地产开发信贷业务。继续开展职工购房保险配套工作。

  (七)改革计划建设体制1、计划体制。要把现行的将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改变为把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各盟市在安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时,实行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按照“八五”住房建设目标的要求,逐年安排、落实住房建设计划。

  2、建设体制。要大力开展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行住宅小区建设。今后,城市原则上不再搞零星建设,以较快地改善居民的住宅条件和居住环境。计划、规划、城建、土地、物资、信贷等部门对小区开发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住宅小区内公共建筑及经营性设施(如商店、粮店、邮局和储蓄所),应由主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租赁。

  四、加强城镇房改工作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好房改工作关键在于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房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房改,以取得房改的直接经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房改政策规定,以身作则推动房改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房改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的规定要求,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房改方案。要把房改纳入经济体制改革中去,统筹规划,综合配套地进行改革,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房改的形势和房改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房改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和步骤,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房改,增强群众的房改意识。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吸收合理的建议,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并形成一个广泛、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房改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主持的,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的房改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人员,要有一支稳定的、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的房改队伍,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有组织上的保证。

  五、几项措施(一)一九九二年,我区的住房制度改革要有较大的进展。各盟市必须在今年八月底以前制定出全面配套的房改方案,今年内相继出台;全区所有城镇的房改工作,今年要全面起步。

  已经批准房改方案、正在进行改革的地区要继续推进改革,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政策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方案,各盟市要因地制宜对所辖地区的房改做出统一的政策规定。盟市和设市城市的房改方案,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旗县城镇的房改方案,报盟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三)同一城市(镇)内的房改政策、方法和步骤应当统一,不允许搞内部政策。地方政府要适当考虑各部门的特点。对本单位和外单位的事项,在政策上应一视同仁,不能另搞一套。

  (四)各盟市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自治区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五)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低收入职工、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的优抚户,因房改造成生活困难的,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减免补政策。

  (六)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房改工作。为保证房改方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房改领导小组会同体改、建设、财政、计划、税务、金融、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工商、物价、土地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都要抓紧制定与房改有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办法。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严格交易程序和交易人资格审查;不论何种权属的房产交易,都要纳入当地政府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严禁非法买卖,打击投机倒把行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八)为保证房改的实施,各地要制定监督、保证措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

  (九)本方案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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