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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城

2013-09-23 10:51    【  【打印】【我要纠错】

  现将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意见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1月24日

  关于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意见的报告(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1991年8月30日)

  住宅建设涉及各行各业、各部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据预测,“八五”期间我区城镇住宅建设将有较大的增长。住宅建设标准定的高与低,执行过程中掌握的严与宽,直接关系到在有限的投资内,能否完成自治区“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所确定的居住面积指标,使之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未颁发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曾颁发过《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住宅设计标准》(内政发[1983]209号),由于该标准超过国发[1983]193号规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关于“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的规定,内政发[1983]209号文停止执行。后来国家计委、城乡建设保护部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以计标[1984]74号文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内建辛字[1984]第273号转发了上述文件。一九九O年九月国家建设部、计委又以[1990]建标字第401号文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从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颁发至国家建设部、计委[1990]建标字第401号文件颁发至今,历时八年之久,相关文件较多。为了贯彻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建设部有关精神和标准,加强住宅建设的管理,现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建设的原则(一)住宅建设要贯彻节能、节地的原则,合理使用土地和投资,使有限的投资发挥其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为了逐步消除住房方面存在的苦乐不均现象,缓解城镇住房紧张状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住宅建设仍以建中、小户型为主,既要解决好当前的住户住得下,分得开的问题,又要留有为今后提高居住水平进行改造的可能。

  二、设计原则及标准(一)群体原则及标准1、为了节约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满足住宅日照、防火、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宅密度,确定合理的间距。原则上应按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计算住宅间距,当住宅呈行列式布置时,小于北纬42°的地区住宅间距(两幢住宅间的距离与前一幢住宅高度的比值)为1.2—1.5之间;北纬42°一46°之间住宅间距为1.5—1.8之间,大于北纬46°的地区住宅间距为1.8—2.1之间。

  2.层数及层高要求。呼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海拉尔市、通辽市住宅层数不得低于五层(包括底层为其它用房的);其它盟、市(包括县级市)所在地的城镇住宅层数不得低于三层,层高不得大于2.8米(底层作其它用房的,可根据需要设计层高)。

  (二)面积、设备及装修标准1、住宅根据建设面积大小分为四类,其中: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一70平方米;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一、二、三类住宅,每户可设一个阳台(包括凹阳台、挑阳台以及严寒地区的封闭阳台),四类住宅每户可设两个阳台(含义同上)。每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其面积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之内,超过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计入总建筑面积内。

  2、住宅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和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蒙DBJ580—89)的要求,积极采用节能墙体。凡采用节能外墙的住宅并符合节能细则热工要求、根据采暖期度日数(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如下:

  3200<度日数≤3500平均每户可增加建筑面积3平方米3500<度日数≤4500平均每户可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4500<度日数≤5500平均每户可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5500<度日数平均每户可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未采用节能墙体的由于墙体增厚,减少了使用面积对此一概不予增加建筑面积。由于层高降低(低于2.8米)所节约的费用可用于增加住宅建筑面积,一般每降低10厘米,平均每户增加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但每户增加数量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

  3、为合理利用室内空间每套住宅可设置吊柜,但不得用公款配置家具,如组合柜、书柜、立柜、字台、沙发、席梦思床等。

  4、住宅室内应采用普通等级的装修,除卫生间和厨房的必需处外,不得使用国家投资或单位的资金购置壁纸、瓷砖、塑料贴面,马赛克等高级建筑材料进行装修,也不得购置高级灯具、高级灶具,除油(烟)设备、淋浴加热设备和空调设备。

  5、住宅不得采用铝合金门窗和茶色玻璃,外装修除城市规划部门对景观的要求外,不得镶贴面砖、马赛克和其它高级外装修材料。

  6、住宅应设置共用电视天线系统。每一单元的底层应安装与住户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信报箱。三、四类住宅可预埋电话电缆和接线盒以便需要时装接电话;各类住宅均应设置统一用电安全接地系统。

  7、楼梯间照明灯开关,应采用延时开关。室内采光灯应尽可能采用节能灯具。住宅分户门应设置钢质或铁质等抗破坏性能高的安全门。

  (三)各类面积标准的适应范围1、城镇和工矿住宅均应以一、二类住宅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工矿企业以建一类住宅为主,原有工矿企业建住宅可以适当提高二类住宅比例。一、二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工程师、讲师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适用于盟(市)、厅(局)级干部和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教授、副教授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此标准是住宅分配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2、对于勘察设计、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部门,三、四类住宅不要超过总套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它单位和部门,三、四类住宅均不得超过总套数的百分之十五。

  3、对新建大、中型工矿企业在建造住宅时应同时兴建相应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其面积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三、建设的管理与监督(一)以上办法适用于我区新建的城镇职工住宅,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住宅。

  (二)计划部门在下达住宅计划时,既要有总投资、总建设面积指标,又要明确住宅的类别和套数,两者缺一不可。

  (三)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突破计划下达的总投资和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套数和类别。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建造超过细则规定标准的住宅,建设单位应专项报请自治区计委和建设厅审批。

  (四)对超标建设住宅的单位,要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设计超标住宅的设计单位按照违反设计管理规定处理。对超标准住宅按有关规定对住户实行超标加租处理。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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