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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贯彻执行

2013-09-23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1984]77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地在住宅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知识分子住房标准问题。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中的第三类住宅,适用于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类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第四类住宅,适用于正付教授、正付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付主任医师和相当于这类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上述标准是建筑标准,住房分配标准按“若干意见”第七条精神掌握。

  二、我区属北方严寒地区,对由于墙厚需相应增加的建筑面积,作如下规定:

  外墙厚为37公分的住宅,平均每户增建筑面积2平方米;

  外墙厚为49公分的住宅,平均每户增建筑面积4平方米;

  外墙厚为62公分的住宅,平均每户增建筑面积6平方米;

  三、一、二、三类住宅设一个阳台。若增加阳台个数应在建筑面积中扣减增加的阳台实际水平投影面积。

  四、住宅层高若高于 2.8m时(不含 2.8m),层高每提高 10cm,平均每户应减少建筑面积3平方米。

  五、呼和浩特、包头两市住宅楼的层数一般建四层以上,其它盟市所在城镇一般不低于三层。

  六、计划部门下达住宅计划时,既要有建筑面积、投资额,又要有套数,两者缺一不可。设计单位必须按下达的计划进行设计,不得突破。

  1984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城镇住宅 标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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