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16: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40014759-B号令修正发布第8、28、29条条文
第8条 财政局领用县库支票,应填具空白县库支票领取单,向总库领取,总库应按支票号码顺序点交取据存查。领得之空白县库支票应指定专人妥慎保管,设置空白县库支票领发登记簿详予登记。
第28条 作废之县库支票,应予打洞注销,在票面加盖作废戳记,并登入县库支票作废登记簿。
第29条 财政局应于每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查明发票期逾一年以上之未兑付县库支票,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财政局编制清单,逐笔填具以「宜兰县县库存款户」为受款人之同等金额县库支票及缴款书,解缴县库「保管款」科目,并注销其未兑付县库支票纪录。
二、执票人如提出请求,应依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换发,经查明无误后,由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换发,交原执票人向县库兑领,逾十五年以上未请求支付者,由财政局径以清理保管款科目转正解缴县库「收回以前年度岁出」科目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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