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其他类 > 正文

订定《台东县政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收费标准》

2013-09-23 14:08    【  【打印】【我要纠错】

  第1条 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收取核发国籍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之费用,特订定本标准。

  第2条 申请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之收费费额,每张新台币二百元整。

  第3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有污损或灭失之情事者,申请人得申请换发或补发,并依前条规定收费。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由台东县各乡(镇、市)户政事务所代收后,层转本府缴库。

  第5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