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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下水管制区划设作业规范》

2013-09-23 14:14    【  【打印】【我要纠错】

  高程差每增加○.四公尺,该乡(镇、市)内所有网格加给一分。

  (三)地质之评分,以该网格地层之地质种类所占比例乘以其配赋评分权重之总和为其评分依据,各地质种类配赋之评分权重如下:

  1.固结岩:零分。

  2.砾层:二十五分。

  3.砂层:五十分。

  4.泥层:一百分。

  (四)地面高程之评分,以距离该网格最近验潮站历年之大潮平均高潮位加一百公分减去该网格地面高程所得之差值为评分依据,其差值每增加一公分加给该网格一分。

  (五)水质之评分,以该网格近五年之氯盐平均值大于二百五十mg/L之差值为评分依据,其差值每增加三七五mg/L,该网格加给一分。

  七、各网格之总分,依下列各检讨项目按其权重,加总计算之;其总分在

  四十五分以上者列为管制网格:

  (一)台湾本岛地区:

  1.地层下陷变化:

  (1)累积下陷量:百分之十五。

  (2)地层下陷速率:百分之二十五。

  2.地下水水位变化:

  (1)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百分之二十五。

  (2)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线面积:百分之十五。

  3.地质条件:百分之十。

  4.地面高程:百分之十。

  (二)离岛地区:

  1.地下水位绝对高程:百分之四十。

  2.地质条件:百分之十。

  3.水质条件:百分之五十。

  八、管制区域之划设与解除依下列原则办理之:

  (一)经检讨管制网格范围达全乡(镇、区、市)检讨范围面积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该乡(镇、市、区)检讨范围全区域均予管制。

  (二)经检讨管制网格范围未达全乡(镇、市、区)检讨范围面积百分之

  二十时,该乡(镇、市、区)检讨范围全区域不予管制。

  (三)经检讨管制网格范围达全乡(镇、市、区)检讨范围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八十时,得依应予管制范围周边之明显地形、地貌、排水、道路或地段分界划设管制范围,惟管制范围不得小于管制网格之范围。

  原已划定为地下水管制区,经检讨位于地下水管制区划设边界外者,得解除管制。

  九、进行评分作业所需数据不足时,暂维持该地区原管制情形,俟资料完备后再依本规范办理检讨作业。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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