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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政府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

2013-09-27 08:58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21947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政府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关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送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之审查。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中长程发展计划之建议。

  三、关于开发单位所送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之审查。

  四、参加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办理之现场勘察及听证会。

  五、其它有关环境影响评估事项之建议与审查。

  第3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除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台中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局长兼任外,其余委员由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之:

  一、本府交通局局长。

  二、本府都市发展局局长。

  三、本府建设局局长。

  四、专家学者十人。

  第4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专家学者得连任一次。本委员会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由本府补聘(派)之,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5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本委员会有关事务,由环保局环境管理课课长兼任。本委员会幕僚作业由环保局派员兼办。

  第6条 本委员会会议开会前由环保局先行就案件、格式与项目作初审,必要时得就审查环境评估有关事项征询有关委员、专家学者及相关机关、团体意见,经分析汇整后提报委员会议审查。

  第7条 本委员会视受理申请环境影响评估案件情形,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副主任委员同时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开会时并得邀请开发单位、有关机关或学者专家列席。

  第8条 本委员会之委员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正反意见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前项会议,专家学者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9条 本委员会委员在办理评鉴过程中,除适用行政程序法有关回避之规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开发单位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委员应回避表决。与审查各开发计划有利害关系之委员,亦同。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审查事件之当事人时。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审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四、现为或曾为该审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本委员会委员有前项各款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本委员会得请其回避。

  第10条 本委员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专家学者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审查费。

  第11条 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环保局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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