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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2013-09-27 09:02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2205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维护市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以提高生活品质,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设置台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台中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为管理机关。

  第4条 第四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征收并拨交本府之水污染防治费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体污染整治。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水质改善。

  三、水污染总量管制区水质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统主、次要干管之建设。

  五、污水处理厂及废水、污水截流设施之建设。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处理厂之建设。

  七、废水、污水处理设施产生之污泥集中处理设施之建设。

  八、水污染防治技术之研究发展、引进及策略之研发。

  九、配合中央执行收费工作相关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员之聘雇。

  十、其它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教育宣导。

  前项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

  第6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市库之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管。

  第7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台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本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市长遴聘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环保团体代表担任。

  前项学者、专家及环保团体代表,应占委员名额三分之二以上,且环保团体代表不得低于本委员会名额九分之一。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

  本委员会为研商及推动各项水污染改善策略之执行及审查,得设置技术谘询小组,技术咨询成员由主任委员遴聘专家学者组成,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8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环保局副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所任事务,由管理机关指派有关现职人员兼任。

  第9条 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第10条 本委员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本委员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专家、学者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技术咨询小组得视实际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开会议。

  本委员会得函请技术咨询小组召集人召开技术咨询小组会议。

  第11条 向管理机关申请或管理机关委托办理第五条规定事项之机关或团体,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配合会计年度向本委员会提报相关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二、于每年七月及次年二月,将补助款执行情形列表送本委员会。

  本委员会得视需要通知前项机关或团体列席说明。

  第12条 本基金预算、决算、会计及财务处理程序,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市库。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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