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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华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2013-09-27 10:35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40008476A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推动大陆政策及两岸交流,特设置中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委会)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进两岸民间交流事项之支出。

  二、两岸民间交流活动之补助及奖助。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它有关支出。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两岸民间交流,兼指港澳地区及其它海外地区所办理之两岸交流活动。

  第5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7条 本基金设置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陆委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陆委会副主任委员中指派一人兼任之。

  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关机关代表及熟谙大陆事务之学术机构或文教、工商团体负责人担任,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召集人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日常事务;置干事六人至十人,办理所任事务,均由陆委会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9条 本会召集人、副召集人、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10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

  二、本基金运用之审议及考核。

  三、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

  四、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基金来源之劝募。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11条 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会委员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第12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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