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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嘉义市立体育场管理自治条例》

2013-09-27 13:47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嘉义市政府府法字第0940070476号令制定公布全文20条;并自公布尔日施行

  第1条 嘉义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行全民体育、提升公共服务水准,加强维护市立体育场(以下简称本场)之各场地设施,并发挥其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场各场地如下:

  一、田径场。

  二、棒球场。

  三、网球场。

  四、游泳池(含吴凤游泳池)。

  五、运动公园。

  六、体育馆。

  七、羽球馆。

  八、桌球馆。

  九、其它经本府公告之运动场地。以上各场地包括场地区域、构造物、附属设备、所属停车空间。

  第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自治条例之规定申请使用本场场地:

  一、与场地设置目的相同之体育活动。

  二、艺文、社教及公益活动。

  三、经本府核定之活动。

  第4条 凡申请使用本场地者,均应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费使用:

  一、本府、嘉义市议会举办之公务、文教、体育、短期训练等活动。

  二、本府核准免费使用者。

  第5条 使用本场各场地所有设施,以现状使用为原则,如需增加设施须经本场同意,并应于用毕日或次日负责回复原状交还,届时未以原状交还得由本场径予拆除处理,申请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并应负担回复原状一切费用,如有毁损应予修护或照价赔偿。

  第6条 使用本场各场地应填具申请表、活动计划表(无者免),于预定活动日前十五日向本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经核准后应于使用日三日前缴清所有相关费用。使用期间,使用者应负责使用场地内、外之秩序,并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应即停止使用申请场地:

  一、违背法令、市府政策、有害于社会公益、善良风俗、公共秩序者。

  二、使用与申请项目不符者。

  三、空袭或有其它紧急灾变者。

  四、经本场认为活动可能损及场地设备者。

  五、其它经本场认为不宜使用者。违反前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其所缴之费用不予发还,申请使用者不得提出异议及请求赔偿。

  第8条 嘉义市立田径场、运动公园(附设体育馆、极限运动设施除外)未举办各项活动时,得提供民众自由使用。本场内相关设施于维护中停止使用期间,民众仍擅自使用,致发生意外受伤时本场不负赔偿责任。不遵守警告标语致生损害者亦同。

  第9条 申请使用本场各场地办理活动出售门票,应依规定向本市税捐稽征处申请

  核准并加盖验票章。

  第10条 申请使用本场各场地,未经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传播媒体或宣传品上发布使用场地名称,亦不得在本场擅自张贴海报、标语等宣传品。

  第11条 申请使用本场各场地,如需于活动场内设置广告物,需先向本场申请同意后,且依本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规定设置。

  第12条 本场各场地收费项目及标准,由本府另订之。

  第13条 应收之各项费用,依申请场数于申请时一次全数缴纳。但有特殊情事,经本府核准者,得酌情减收。保证金于申请使用后结清各费,场地及器材设备清点无短少损坏且恢复原状经检查通过后,无息发还。场地及器材设备如有损坏而未修复者,本场得径为修复,费用由保证金扣除,不足之数并应追偿。清洁费由申请使用者自行清洁场地并由本场验收合格后无息发还。

  第14条 场地收费方式,除另有规定外,以场次计费。一场次使用期间为四小时,未满四小时者,仍以一场次计算。空调费及照明费以小时计费,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算。

  第15条 本场得视规模及整体规划需要,自行或引进民间参与,设置及经营下列各项设施:

  一、景观设施:亭榭、回廊、步道、树木花卉、草坪、花坛、绿篱、花架、喷泉、池塘、瀑布、假山、雕塑、椅凳等。

  二、游戏设施:沙坑、地垫、摇椅、滑梯、秋千、跷跷板、迷阵、爬竿、攀登架、戏水池等。

  三、社教设施:植物园区、观赏性动物笼舍、水族馆、音乐厅台、文物展览馆、碑坊雕像纪念碑等。

  四、服务及管理设施:管理所、停车场、洗手台、厕所、给排水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电话亭、垃圾箱、苗圃、仓库、服务中心(包括餐饮部、播音室、医务室、超商、书局、咖啡厅)、会议室、休息室、更衣室、贵宾室、记者室、史迹馆、蒸气室、spa设施、健身房等。

  第16条 本府得视实际需要,除由本府委托嘉义市体育会各相关单项委员会管理外,得将本场地委托民间经营管理,并得由个人、法人、机(关)构团体认养。

  第17条 各项费用全数解缴市库,得以收支对列方式编列预算用于场地保养及支付水电费或项目签准以认养方式回馈场地管理维护。

  第18条 本场各场地倘经委托民间经营或认养管理者,其管理方式及收费基准,得由管理单位另行研拟订定,并呈报本府核准后公告实施。开放时间:

  一、田径场:每日上午五时三十分至夜间九时。

  二、棒球场:配合申请使用时间。

  三、体育馆:配合申请使用时间。

  四、网球场:每日上午六时至夜间十时。

  五、羽球馆:每日上午六时至夜间十时。

  六、桌球馆:每日上午六时三十分至夜间九时三十分。

  七、游泳池:每日上午五时至九时三十分,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夜间七时至九时三十分。

  八、运动公园(体育馆、极限运动设施除外)全天开放。

  前项开放时间,本场得视季节变化状况及实际需求而调整之。

  第19条 申请使用本场各场地举办之活动,有发生任何纠纷或违法事件者,均由申请使用者自行负责。

  第20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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